日前,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以運輸毒品罪對被告人錢某提起公訴。此前,和他同樣從事幫毒販接送、介紹運輸毒品“馬仔”,充當運毒“管事人”的25歲的李某某剛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。
被朋友發(fā)展為販毒“工具人”
25歲的李某某,只有小學文化水平,沒有固定職業(yè),生活很拮據(jù)。某天,在一次朋友聚會中,他偶然結識了一個“能搞錢”的朋友,名叫“家駒”(尚未被抓獲)。聚會中,“家駒”看出李某某經濟條件不好,主動提出讓其幫忙運輸毒品,并承諾每完成一單會獲利萬元。這對李某某來說是個大誘惑,但他知道運輸毒品是犯罪,一旦被抓肯定會進監(jiān)獄甚至判重刑,所以不敢答應。
“家駒”見李某某猶豫,又提出了另一個方案——李某某不用親自運毒,只需要負責接送運輸毒品的“馬仔”,每接送一次可獲利數(shù)千元。李某某覺得自己不直接運輸毒品,被抓獲的風險小,干點邊緣的活兒應該處罰也不會太重,加上一次數(shù)千元也是不小的數(shù)目,便當即同意了。
協(xié)助運毒案發(fā)被抓
2019年春節(jié)后,李某某通過電話接到了“家駒”布置的任務,按照指示,在中緬邊境接從內地來的4名“馬仔”。
此前,李某某已經完成類似接送安排任務近十次,此次已經輕車熟路。他與“馬仔”碰頭,然后和另一“管事人”錢某一同安排一行人住宿。據(jù)李某某事后供述,食宿的錢有時候由“家駒”直接給“馬仔”,有時候“家駒”先打給他。數(shù)日后,李某某再次接到指示,通知其中一名“馬仔”農某某運輸毒品至內地,并為其購買機票、幫助其辦理臨時身份證。
次日,農某某乘坐飛機運輸毒品至北京。出發(fā)前,錢某按照“家駒”指示,要求農某某隨時向他匯報行程,到達目的地后也要第一時間通知他。
根據(jù)匿名舉報人提供的有關線索,飛機抵達后,公安機關在首都機場將農某某查獲,并從其身上起獲毒品海洛因2000余克。隨后,公安機關順藤摸瓜,陸續(xù)抓獲了李某某、錢某等其他同案人員。
沒親自運毒也構成犯罪
“我沒有運毒,我只是負責帶他們跟老板見面,怎么就構成運輸毒品罪了?”2020年6月30日,李某某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,同年9月29日被移送審查起訴,接受訊問時,他發(fā)出了這樣的疑問。
承辦該案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劉巖介紹,在該起運輸毒品案中,李某某明知“家駒”讓其接送的人員是為運輸毒品而來,不但幫助他們與“家駒”匯合,還為運輸毒品提供資金、排除障礙,錢某為他們安排住宿,對農某某運毒行程了如指掌,二人均是最終實現(xiàn)毒品運輸重要的一環(huán)。他們對于農某某運輸毒品的數(shù)量、種類雖不明確,但對其運輸毒品具有概括的認識。根據(jù)2015年5月18日最高法《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》的規(guī)定,對受雇者起到一定組織、指揮作用的人員,與各受雇者分別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同犯罪,對運輸?shù)娜慷酒窋?shù)量承擔刑事責任。李某某、錢某是毒品上線人員安排的“管事人”,直接代表毒販對運輸毒品的“馬仔”發(fā)出指令,符合“對受雇者起到一定組織、指揮作用的”規(guī)定,“因此,李某某、錢某雖不是直接運輸毒品的人員,但與農某某構成運輸毒品罪共同犯罪,應當對從農某某處起獲的全部毒品數(shù)量承擔責任!
2020年12月,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,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意見,對李某某運輸毒品案作出判決,李某某因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此外,同案犯農某某也因運輸毒品罪被法院判處重刑。
【檢察官說法】
打破運毒犯罪分子的僥幸心理
運輸毒品犯罪通常有三類情形:自己運輸毒品、通過中介運輸、安排他人運輸。本案中李某某、錢某就屬于第三種情形。他們認為自己沒有實際接觸毒品,不是運輸毒品的直接人員,毒品是“老板”提供的,是“馬仔”運輸?shù),自己不過是做些接送、傳話的“雜活”,沒有那么大的罪過,實際上反映出二人法律意識淡薄,法律知識匱乏。
正是他們認為自己“沒有大錯”的心理,才會輕易被蠅頭小利所誘惑,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;也正是他們干的這些所謂“雜活”,“完善”了整個犯罪流程、打通了全部犯罪環(huán)節(jié),幫助形成集販毒、運毒,甚至制造毒品于一體的龐大毒品犯罪網(wǎng)絡。對于毒品犯罪,司法機關始終保持高壓態(tài)勢,對毒品犯罪分子一律嚴懲不貸。(檢察日報 簡潔 胡筱琳)